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12-16   访问量:1848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安委办〔2021〕43号

 

 

省安委会、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各市安委会、减灾委:

现将《浙江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

 

浙江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水平,确保现场指挥统一有序高效和规范化标准化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省级有关专项预案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突发事件需要我省协助处置,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属我省职权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现场指挥官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授权,在突发事件现场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的最高指挥人员,行使重要事项决策权和行政协调权。

第四条 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建立集中统一、反应灵敏、高效有序的现场指挥部,完善决策和处置机制,通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应用场景构建一体化现场指挥体系,全面提高组织指挥和处置应对能力,力争把突发事件化解在初始阶段、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减少和防范次生及衍生灾害发生,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五条 现场指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专项预案规定的处置权限,由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官,必要时由上级党委、政府派出前方工作组实施加强指挥。

(二)统一指挥,整体作战。现场指挥官全权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统一指挥协调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消防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各方面应急力量,所有参与处置力量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组织指挥,形成整体合力,提升处置效能。

(三)密切配合,协同处置。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为现场指挥部做好协调保障工作,解决现场指挥部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全力支持现场指挥官做好处置工作;现场指挥官应当充分征求和吸收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建议,形成科学的处置决策,确保处置行动科学高效。

 

第二章 现场指挥工作职责

 

第六条 现场指挥官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指挥权;

(二)正确领会并严格执行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处置决策,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

(三)及时、如实向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处置情况,以及下一步拟采取措施;

(四)动态听取专家意见,不断优化完善现场处置方案,指挥处置行动;

(五)参与审定授权对外发布的信息,根据授权举办新闻发布会;

(六)提出完善现场处置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现场处置总结评估;

(七)遵守保密规定。

第七条 现场指挥官在抵达突发事件现场前,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一)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现场指挥部成员,视情况组织成立专家组;

(二)了解有关情况,包括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当地政府先期处置情况,事发地地理信息、气象条件、社情民情、应急物资储备、救援队伍、避护场所、危险源、医疗机构,有关典型案例,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就突发事件应对所作批示(指示)等,与临时履行现场指挥官职责的现场负责同志保持密切联系,并给予指导和建议;

(三)组织指挥部成员和相关专家对突发事件趋势及其影响、处置能力进行会商研判,形成初步处置方案(意见);

(四)根据突发事件情况调度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和专家等应急资源,并预置增援力量;

(五)按照初步处置方案(意见),远程指导临时履行现场指挥官职责的负责同志按照“安全就近、方便指挥”的原则设立指挥场所,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第八条 现场指挥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后,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现地勘察,了解掌握现场情况;

(二)听取先期处置情况汇报;

(三)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科学研判突发事件发展进程以及可能发生的情况,做好相关应对准备;

(四)传达上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落实相关事项;

(五)准确理解上级党委政府指示精神,调整完善初步处置方案(意见),形成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现场管控、交通保障、组织营救、监测预警、疏散转移、避护安置、卫生防疫、信息发布等内容,以及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抢修等;

(六)部署明确应急处置任务,持续跟进和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七)决定对任务亟需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实施依法征用;

(八)参与审定授权对外发布的信息,根据授权举办新闻发布会;

(九)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善后工作,防止出现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十)向上级党委、政府汇报现场处置情况。

第九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现场指挥官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向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二)督促有关单位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做好征用财产物资返还工作,如产生毁损、灭失的,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做好补偿工作;

(三)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处理突发事件现场善后事宜;

(四)组织复盘评估,重点分析突发事件发生原因,查摆处置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积极配合上级督查组做好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工作,及时、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第三章 任命和培训

 

第十条 现场指挥官任命。

(一)发生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种类,由具备相应处置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任命现场指挥官。通常由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应急管理部门、突发事件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种类和实际需要设现场副指挥官若干名,协助现场指挥官开展工作;

(三)军地协同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参与应急处置的驻浙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各确定1名现场副指挥官,负责联系、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处置行动,协助现场指挥官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任命现场指挥官、现场副指挥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其行使指挥权。

第十二条 现场指挥官培训。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场指挥官的培训,并组织开展各类别、各类型应急演练,提高现场指挥官现场应急指挥能力水平;

(二)培训通常每年组织一次,培训对象为具备现场指挥官岗位资质工作人员和其他培养对象;

(三)培训内容设置应当包括各类型事故灾害基本常识、应急指挥原则、应急指挥基本程序、应急演练组织实施和效果评估等内容;

(四)培训合格人员颁发相应资质证书。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现场指挥官在处置行动中积极履职、决策科学、指挥有力,作出突出贡献的,由任命现场指挥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浙江省公务员及时奖励办法(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及时奖励。

第十四条 现场指挥官在处置行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和命令、指示的;

(三)弄虚作假、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

(五)泄露或者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现场指挥官在处置行动中正确贯彻上级指示要求,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因不可抗力产生不良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未能及时协调解决现场指挥官提请协调解决现场处置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的,或者违规干预现场指挥官正常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拒不执行现场指挥官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未配合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导致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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